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于1981年在北京成立,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是国家经贸委主管、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由加气混凝土行业的生产、配套材料、技术装备、施工、流通等企业和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推广节能建筑,为我国加气混凝土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全行业一定要抓住机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性能,同时注重应用技术的研究,解决好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扩大应用范围,促进加气混凝土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erated Concre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C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加气混凝土行业的生产、配套材料、技术装备、施工、流通等企业和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
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和各种管理规范,并监督遵守,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展览,展销及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各种技术资料。
开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的关系,调处会员纠纷。
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开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做好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加气混凝土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特邀会员,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加气混凝土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秘书处注册登记;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的,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超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超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亦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22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